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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12號

聲請履行離婚協議內容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鄭雅萍王本源賴惠慈王怡雯張競文

聲請人
陳姸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直衛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內容事件(本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27號、112年度台簡抗字第3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履行離婚協議內容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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