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5號
- 聲請人
- 蒙道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蒙宇倫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蒙宇倫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