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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

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金吾陳靜芬蔡孟珊藍雅清高榮宏

聲請人
侯嘉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2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3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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