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80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蔡金河
蔡廣諺
蔡介旻
楊秋娟
李泰滸
李佳涔
陳美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李林美玉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280號
蔡廣諺
蔡介旻
楊秋娟
李泰滸
李佳涔
陳美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李林美玉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