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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50號

請求給付分配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高榮宏胡宏文林麗玲

聲請人
林靜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林成祖、林秀俊、林春記、林三合、林海籌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判決,廢棄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12號判決,發回該法院更為審理,經該法院以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1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減縮部分外)、第二審(含擴張之訴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2/5,餘由相對人負擔。兩造對之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聲請人另擴張上訴之聲明(案列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79號),嗣經本院認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並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擴張之訴,而告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50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分配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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