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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6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賴惠慈王怡雯

聲請人
即上訴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淑卿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周志一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77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66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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