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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3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彭昭芬徐福晋許秀芬張競文蘇芹英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王麒彰與被上訴人吳沛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0號),扶助被上訴人吳沛穎,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43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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