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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4號

請求遷讓房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麗玲(主筆)林玉珮高榮宏胡宏文王本源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張元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志漢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麗 玲(主筆)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74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遷讓房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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