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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46號

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或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鍾任賜(主筆)邱瑞祥陳麗玲游文科管靜怡

聲請人
鼎極國際海鮮有限公司
聲請人
鼎盛海鮮樓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周育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亞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或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主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46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或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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