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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78號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許秀芬徐福晋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玉清與被上訴人李佳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扶助被上訴人李佳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78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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