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52號
- 聲請人
-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旻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開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55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開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