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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84號

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沈方維林麗玲王怡雯藍雅清方彬彬

聲請人
游玉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玉緒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84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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