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8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臺中市南區德義社區發展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邱家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金忠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68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金忠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