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94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江文國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69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江文國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