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鍾任賜、黃明發、呂淑玲、翁金緞、陳麗玲
- 當事人泳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泳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 泳 州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 瑞 琦律師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6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述事件各共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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