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廖志賢
- 訴訟代理人
-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87號
孫德沛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