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94號
- 聲請人
- 李芝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仁傑與被上訴人李昀軒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05號),經本院選任為黃仁傑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894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仁傑與被上訴人李昀軒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05號),經本院選任為黃仁傑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