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達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秋來等間請求給付合夥剩餘財產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9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秋來等間請求給付合夥剩餘財產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