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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29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胡宏文周群翔李瑜娟

聲請人
賴國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余原瑯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50號),經本院選任為余原瑯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2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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