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陳姸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直衛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內容事件(本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27號、112年度台簡抗字第3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1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直衛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內容事件(本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27號、112年度台簡抗字第3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