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56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訴訟代理人
- 張炳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15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