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56號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麗惠徐福晋邱景芬管靜怡鄭純惠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56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