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
- 聲請人
- 侯嘉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2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3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2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3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