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康樑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張雅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3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6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3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張雅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3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6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