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林靜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林成祖、林秀俊、林春記、林三合、林海籌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判決,廢棄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12號判決,發回該法院更為審理,經該法院以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1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減縮部分外)、第二審(含擴張之訴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2/5,餘由相對人負擔。兩造對之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聲請人另擴張上訴之聲明(案列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79號),嗣經本院認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並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擴張之訴,而告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