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經濟部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9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0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玖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23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9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0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玖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