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6號

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陳靜芬藍雅清蔡孟珊

聲請人
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聲請人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亨國際網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36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