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6號
- 聲請人
- 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宏
- 聲請人
-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亨國際網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23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亨國際網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