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43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王麒彰與被上訴人吳沛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0號),扶助被上訴人吳沛穎,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243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王麒彰與被上訴人吳沛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0號),扶助被上訴人吳沛穎,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