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楊秋娟
李泰滸
蔡金河
蔡介旻
蔡廣諺
上列聲請人因與洪柏棋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再審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265號
李泰滸
蔡金河
蔡介旻
蔡廣諺
上列聲請人因與洪柏棋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再審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