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即
- 被上訴人
- 鄭中平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吳月春、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與上訴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0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269號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吳月春、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與上訴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0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