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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魏大喨林麗玲胡宏文王怡雯林玉珮

  • 當事人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島隆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柏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31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0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8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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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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