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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68號

請求返還建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李瑜娟管靜怡邱景芬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竣剴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基督權能福音基金會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景 芬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68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建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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