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人
- 洪克明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洪志忠、洪進德、洪進旺、洪東坡、陳鈴鈴、洪阿一、洪秀蘭、洪秀枝、洪玉玹、陳俊名、陳姵蓉、楊進春、高富英、張珮怡、張琬筑、張珮芳(張珮怡以次3人為蔡尾之承受訴訟人)因與相對人陳亮燁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47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