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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7號

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金吾陳靜芬蔡孟珊藍雅清高榮宏

聲請人
洪克明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洪志忠、洪進德、洪進旺、洪東坡、陳鈴鈴、洪阿一、洪秀蘭、洪秀枝、洪玉玹、陳俊名、陳姵蓉、楊進春、高富英、張珮怡、張琬筑、張珮芳(張珮怡以次3人為蔡尾之承受訴訟人)因與相對人陳亮燁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47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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