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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85號

請求確認通行權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盧彥如周舒雁翁金緞呂淑玲吳麗惠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黃駿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福臨門社區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吳 麗 惠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85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通行權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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