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37號
- 聲請人
- 彩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長馨
- 聲請人
- 富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長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皓銘即耕源商行等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10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53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皓銘即耕源商行等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10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