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35號
- 聲請人
- 龍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政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73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