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 聲請人
- 泳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 泳 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 瑞 琦律師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6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述事件各共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6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述事件各共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