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88號
- 聲請人
- 張儷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荃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78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荃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