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儷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張儷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荃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