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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88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沈方維方彬彬王怡雯藍雅清林麗玲

聲請人
張儷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荃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8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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