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9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洪裕富
洪東榮
洪明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79號
洪東榮
洪明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