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廖志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廖志賢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