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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20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吳麗惠鄭純惠徐福晋管靜怡邱景芬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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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蕭卉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華幸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景 芬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2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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