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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簡聲字第51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周舒雁李瑜娟方彬彬蘇姿月陳麗芬

聲請人
郭凡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江孟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聲字第5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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