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02號
- 聲請人
- 吳永裕
吳玉美
吳麗華
吳貞慧
王秀滿(兼吳貞儀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明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1002號
吳玉美
吳麗華
吳貞慧
王秀滿(兼吳貞儀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明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