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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沈方維陳麗芬蘇姿月張競文方彬彬

  • 當事人
    馬素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馬素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02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六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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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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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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