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沈方維、陳麗芬、蘇姿月、張競文、方彬彬
- 當事人馬素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馬素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02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六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