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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112號

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周舒雁陳麗芬方彬彬蘇姿月李瑜娟

聲請人
羅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112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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