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70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騰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紘萱
- 訴訟代理人
- 游敏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徐孟邦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37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徐孟邦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