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6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嘉南重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寶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月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給付保固修復費用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同造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46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給付保固修復費用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同造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