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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88號

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吳麗惠邱景芬管靜怡陳麗芬徐福晋

聲請人
戴志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泰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58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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