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20號

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吳麗惠徐福晋邱景芬管靜怡鄭純惠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蔣世傑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20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