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14號
- 聲請人
- 邱燕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趙有吉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81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趙有吉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