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簡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陳靜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裕生等間請求給付紅利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簡聲字第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裕生等間請求給付紅利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